在電機車牽引礦車運送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機車司機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機車的閘、燈(前后)、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灑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機車。
(3)、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剎,但不得關閉車燈。
(4)、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5)、正常運轉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6)、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鈴。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岔道、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燈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信號。
(7)、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機車和礦車上都必須設置緊急危險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