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在同一列車內運輸時,裝有炸藥與裝有 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者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 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 3m .
(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 內,車廂內部應當鋪有膠皮或者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置 1 層爆炸物品箱.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 車上緣.運輸炸藥、電雷管的礦車或者車廂必須有專門的警示標識.
(三)爆炸物品必須由井下爆炸物品庫負責人或者經過專門 培訓的人員專人護送.跟車工、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當坐在尾 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2m / s .
(五)裝有爆炸物品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用無軌膠輪車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 品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