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準適用本廠三環鏈的制造和檢驗。
2. 符合MT244.1-2005 《煤礦窄軌車輛連接件 連接鏈》標準,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3. 型號尺寸:30X150X60X3。其中圓環為鍛造件,長環為焊接件。
4. 采用45#優質碳素結構鋼制作,鋼材應為全鎮靜鋼,其化學成份應符合GB/T 699 規定,圓環采用模鍛,必須進行熱頂鍛試驗,試驗方法和結果符合GB/T 233的規定;長環應選用熱壓棒材。
5. 所用材料應有生產廠的合格證明書,并在每批次生產前進行化驗,材質合格后方可安排批量生產。每批次制作數量不少于50付。
6. 三環鏈的尺寸偏差應符合如下規定:
6.1直徑φ30 +1/-0.5 節距 +5/- 5 內寬 +2/- 2
6.2圓環鍛造表面應光潔,不允許過燒,無裂紋,毛邊高度不大于1mm,重皮及傷痕磨平后的凹下深度應不大于1mm,錯模量應不大于1mm;長環焊接處的直徑不小于棒料的直徑,也應不大于實際棒料直徑的115%,焊縫應在鏈環的直線部分,焊接表面應光潔,焊口處不允許有氣孔、夾渣、裂紋等缺陷。
7. 三環鏈的拉伸試驗應符合如下要求:
品種 直徑,mm 試驗負荷,KN 破斷負荷,KN
三環鏈 30 120 ≥510 7.1三環鏈在試驗負荷下的伸長率應不大于2%;破斷負荷下的伸長率應不小于 15%。 8. 三環鏈的彎曲試驗應在彎曲力≥360KN作用下,達到彎曲撓度≥50mm,試驗后應無裂紋。
9. 三環鏈的沖擊功應符合如下規定:
表2 試驗項目
沖擊功,J 常溫沖擊 ≥80 焊口處沖擊 ≥64 低溫沖擊(-40+/-5℃) ≥32 10.
三環鏈的疲勞試驗應符合下表規定,試驗中不允許出現明顯裂紋,當疲勞試驗達規定次數時,三環鏈如出現裂紋,則應對該三環鏈進行破斷拉力試驗,其破斷負荷應不低于360KN。
品種 直徑 疲勞負荷 疲勞次數 上限,KN 下限,KN
三環鏈 φ30 50 200 50000
11. 三環鏈必須經全退火處理,晶粒度應符合GB/T 6394 中 5級或更細的均勻組織。全脫碳層不大于0.5。
12. 檢驗規則:
12.1 出廠檢驗
12.1.1三環鏈應經過質檢合格后方可出廠,本廠無檢測能力的項目應經國家授 權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檢定合格后方可出廠。 12.1.2 出廠檢驗按表4中的規定進行:
12.2 型式檢驗
12.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項目按表4的規定進行: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鋼材或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性能時;
c>停產2年以上再次恢復生產時;
d>正常生產每隔二年進行一次;
e>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12.2.2 型式檢驗由國家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進行,三環鏈經檢驗合格,取 得產品合格證后方可銷售和使用。
12.3 抽樣規定
12.3.1 尺寸偏差和表面質量試樣數量,每批三環鏈至少抽4掛。
12.3.2 拉伸試驗的試樣數量,按1%抽取,但應不少于2掛。
12.3.3 彎曲試驗的試樣數量,按1%抽取,但應不少于2掛。
12.3.4 常溫及低溫沖擊的試樣數量,按1%抽取,但應不少于2掛。
12.3.5 晶粒度和全脫碳檢驗的試樣數量為1掛。
12.3.6 疲勞試驗的試樣數量,每批三環鏈至少抽2掛。
12.3.7 型式檢驗抽樣,應從出廠檢驗合格品中隨機抽取。
12.4 復檢和判定規則
12.4.1 表4中的2~5項,其中每項如有一掛(件)不合格,表4中的第1項如 有2掛不合格,則判定該項為不合格。
12.4.2 表4中的序號2、3、4、和5為主要項目,主要項目的允許復檢項目數為 1項,經加倍數量復檢仍有一掛 (件)不合格,則判定該批三環鏈為不合格。
12.4.3 表4中的序號1、6、和7為一般項目。一般項目允許復檢項目數為2項, 經加倍數量復檢,2項均不合格(單項判定同12.4.1),則判定該批三環鏈為不合格。
12.5 標志和包裝
12.5.1 三環鏈出廠前應在三環鏈長環的直部中間注有能長期保留的標志。標志 內容:廠家特定標記和制造年份。產品標記可以用漢字、字母表示。
12.5.2 三環鏈出廠前表面應刷油漆并包裝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