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車安全操作與運行
1、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A、電機車必須有完整的安全裝置,鈴、燈、防護罩、制動閘、聯接器和漏電、電路保護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得運行。
B、開車前,必須進行前后檢查,發出信號,以免傷人或壓斷各種管路、線路。
C、電機車司機必須遵守各種信號、聽從指揮,嚴禁酒后開車,電機車運行時,人、物各部件不得外露。
D、嚴禁開快車。遇彎道、出硐、施工地點或前方有人時,要減速慢行并發出信號。
E、電機車運行途中掉道,應立即發出信號,處理人員必須選擇安全位置及聯系信號,并統一指揮進行處理。
F、電機車必須額定牽引、運輸不得超載、超寬、超長。
G、機車運送爆破器材,必須遵守爆破物品運輸規定。
H、機車運送人員必須在開車前,認真仔細檢查連接器、制動器及部件的完好,車內嚴禁易爆、易燃及貨物混裝,嚴禁中途扒車。
I、電瓶車兩頭嚴禁站人,以防擠(撞)傷。
J、卸渣時,停車場,調頭處應設有擋車防護設施,以防掉道。
K、經常檢查,保持機車清潔,做好文明開車,司機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剎緊車閘,停車在安全線上,并有良好的照明和警告標志。
2、電機車的安全運行
A、合理確定牽引的礦車數。
電機車牽引的礦車數要嚴格保證電機車重載啟動牽引不打滑,重載下坡時制動距離滿足要求,牽引電動機溫升不超過允許溫度這三個條件來確定。不得隨意增加車數。
B、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C、機車的閘、燈、警玲(喇叭)、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確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D、行車信號指令是對機車運行方向、路線、開車停車的嚴格規定,是用來規定司機的操作行為,規范整個運輸系統行車的制度化和次序化,從而實現安全運輸。《規程》規定: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就是要求當司機接到開車信號指令以后,必須發出笛(鈴)警示信號,以提醒列車前方的行人和列車周圍人員,提醒乘車人員,從而保證列車在起動時,行人、乘車人員和行車的安全。
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E、由于礦井井下軌道交錯頻繁,巷道彎道又多,再加上軌道上運行的列車制動比較困難,容易發生相向行駛的列車之間的撞車事故。為避免這類事情發生,采用機車運輸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不得超過20m。另外,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鎖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鎖系統。
3、載送人員的安全管理
A、長度超過1.5hn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嚴禁使用固定車
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B、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規定進行: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列車行駛
速度不得超過4毗。在人員上下車的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以防止其他車輛擠撞乘車人員。
C、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兩車箱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D、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
動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一次空車。
4、井下充電室管理
A、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后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B、充電室必須有單獨的風流通風,回風風流可以引入采區回風道中。在只給5t以下電機車的一組電池充電時,可以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室內風流及局部積聚處,空氣中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井下充電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可以采用擴散通風。
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個別充電室可設在回風風流中,但沼氣濃度不得超過0.5%,并安裝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C、充電室內必須設置水源,以備經常沖洗蓄電池組用,如無水源,必須設置臨時儲水池。充電室內應有電壓表、溫度計、密度計。
盛電解液的容器必須耐酸、堅固,在配制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
室內必須有5%濃度的碳酸鈉溶液,以備電解液燙傷時清洗。
充電室充電時的直流電源輸出功率,電壓應大于蓄電池組串聯電壓的15倍,電流大于5h放電容量的放電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