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軌車設備安裝
1.設備安裝前,專業管理部門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卡軌車安裝設計資料,安裝設計方案的內容應包含設備選型、提升能力驗算、鋼絲繩的選擇、車場布置、調車方式、設備安裝布置圖、安全設施等,并編制施工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2.新安裝的設備必須具有機電部門所發入井合格證的完好設備。
3.安裝質量必須符合《企業標準》規定。安裝完畢后,由運輸副總組織機電、運輸和安裝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運,并填寫驗收單。初次安裝的新設備,必須經集團公司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驅動部:必須安裝在車房內,驅動部與巷道壁的有效距離不小于0.5m;車房必須滿足設備安裝、電器設備擺放、方便維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護和通風要良好。驅動部的安裝應采用砼基礎固定,其尺寸和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采用錨桿固定時,只能在巖石底板中使用,錨桿數量符合設計,錨桿直徑不小于φ20mm,全螺紋錨桿長度不小于2m,錨深不小于1.6m,錨固長度不小于0.7m,錨固力不小于130KN/根。基礎螺絲或地錨必須有背帽,緊固有效。在軌道一側安裝時,驅動部外緣距車輛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m。車房嚴禁設在下車場(或下變坡點處)。
5.張緊器:安裝采用砼基礎固定時,其尺寸和質量必須符合設計。采用錨桿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張緊器與驅動部張緊器外側必須設有防護網。過卷距離不小于3m。
6.輪系
⑴壓繩輪:安裝數量和位置符合設計,底彎道變坡較大時,根據實際情況打地錨固定壓繩輪,采用錨桿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當鋼絲繩磨頂板時,必須在頂板上安裝長托輥,防止鋼絲繩磨頂板。
⑵彎道處設彎道輪組,采用地錨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錨桿數量:復合彎道變坡1000以下的,每50不少于1個錨固點,變坡1000以上的,每50不少于兩個錨固點,左右布置,交叉錨固。彎道兩端過渡平滑,盡量采用彎道輪組控制拐彎
⑶托繩輪(地滑輪和天輪)和外導繩輪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以不磨繩和導繩可靠為準。
7.回繩站:宜采用地錨固定方式,錨桿數量符合設計,地錨固定時同本條第4款。回繩站必須有二級保護,可采用兩根錨桿固定(具體要求同本條第4款),用厚度不小于16mm,寬度不小于100mm的連接板將錨桿連接起來,用雙股鋼絲繩套與回繩站連接牢固,各部分連接強度應大于提升繩的強度,繩端可采用茬接或4個卡子固定。回繩站過卷距離不小于3m。因底板松軟無法打地錨時,由礦制定固定回繩站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8.牽引車:必須有護軌導向裝置(滑靴),重量和容繩量符合設計,牽引繩緊固可靠,儲繩裝置閉鎖可靠,使用輔助牽引臂(裝置)時必須固定可靠。
9.牽引鋼絲繩:宜采用貧油鋼絲繩,鋼絲繩插接長度不小于繩徑的1000倍,鋼絲繩安全系數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機頭、機尾、道岔、彎道處鋼絲繩過渡良好,不磨繩、不卡繩、不咬繩,副繩設在非人行道側。鋼絲繩的預緊力要經過計算確定,墜砣有足夠的行程,確保不落地。
人行道盡量設在非副繩側和彎道外側,人行道在彎道內側時必須設可靠的防止鋼絲繩傷人裝置。
運行與操作
1.制定卡軌車司機、信把工(特殊情況下的跟車工)的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和持證上崗;每班開車前要對卡軌車系統、輪系、牽引車和信號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完好方可運行。
2.提升過程中發現提升鋼絲繩、連接裝置、驅動部等出現異常應立即停車處理。
3.行車時嚴禁行人。正常運行中,嚴禁設跟車工。因特殊情況(新安裝卡軌車試車、試驗支架車、試驗模型車等)確需跟車人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執行。跟車人必須在牽引車前(后)方20m以外行走,發現車輛掉道、鋼絲繩脫出壓繩輪等問題時立即打點停車,進行處理。
宜采用牽引車在前方牽引車輛的運行方式。
4.嚴禁信號不通時開車,嚴禁設備不完好時開車,嚴禁固定不合格時開車,嚴禁超負荷運行;提升區段內,嚴禁摘掉滑頭和連接裝置裝卸車或推車;采用機械調速的卡軌車,嚴禁在車輛運行中換檔調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