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斗式礦車檢驗規則(出廠檢驗、型式檢驗)
1.翻斗式礦車出廠檢驗
1.1 礦車入庫前,應做相應的出廠檢驗。
1.2 出廠檢驗分逐輛檢驗的項目和抽查項目。
1.2.1 逐輛檢查的項目為:4.10、4.11及5.1、5.2、5.4、5.5、5.8.3a)。
1.2.2 抽查的項目為:每批礦車抽1%(不少于兩輛),對其檢驗5.3、5.6、5.7、5.8.3a)和5.9 規定的內容。
1.3 礦車須經廠質量檢查部門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書后方能入庫、出廠。
2 翻斗式礦車型式檢驗
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研制的礦車或礦車在設計、結構、材料、工藝上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b)正常生產的礦車,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至少每2 年一次;
c)礦車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2.2 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內容。
2.3 進行型式檢驗時,每批礦車數量不得少于兩輛,其中空載翻轉試驗每輛車不少于三次。